2010年8月31日 星期二

VISTA作業系統下 關閉"自動關閉硬碟"

VISTA系統下預設自動關閉硬碟的功能,雖然用意是為了省電,
但實際上會造成硬碟不斷開開關關,對硬碟的傷害很大(尤其是對於常常讓電腦掛網的人)
所以建議用以下的方法關掉:

自製降壓線(7V、5V)

一、簡介:
大4PIN的電源共有四條線,分別是黃、黑、黑、紅
其中黃色12V,紅色5V,兩條黑色則是0V
12V的電壓,要接黃黑(12V-0V)
  7V的電壓,要接黃紅(12V-5V)
  5V的電壓,要接紅黑(5V-0V)

小紅傘手動更新的方法

小紅傘的自動更新偶爾會秀逗一陣子
此時可以使用以下手動更新的方法來暫時代替自動更新:

一度轟動全球,傑克遜“孌童案”主角自曝撒謊

中評社北京6月29日電/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doc/1010/0/8/4/101008491.html?coluid=7&kindid=0&docid=101008491

1993年,年僅12歲的喬迪-錢德勒(JordyChandler)控告傑克遜猥褻他,由此引發了一場控訴超級明星的轟動全球的官司。就在傑克遜去世後僅三天,當年的“孌童案”的主角突然站出來承認當年曾撒謊,並向逝者傑克遜道歉。

也許是因為對傑克遜的去世感到懊悔,已經年近三旬的錢德勒終於願意說出實情了:當年父親教唆他為了錢編造故事。他在錄音帶中說:“我從未想過要撒謊並毀壞傑克遜的名譽,但我爸爸為了錢讓我撒謊。他告訴我,我這麼幹(撒謊)的話,不會有什麼損失,而且我可以得到想要的一切。我對傑克遜感到無比的內疚,不知他是否會原諒我。”

1992年,已經成為“流行天王”的傑克遜與12歲的錢德勒成了好朋友。1993年8月,錢德勒告訴精神醫師傑克遜與他發生了“性關係”。在父親埃文提示下,錢德勒對傑克遜提出指控,“孌童案”爆發。警方對傑克遜的夢幻莊園展開大搜查。隨後,傑克遜與男孩的家人達成庭外和解並支付了2330萬美元的賠償金。但在協定中,傑克遜否認自己犯有任何罪行。

儘管傑克遜自始至終都堅稱自己是清白的,但是外界對他的非議鋪天蓋地,傑克遜此後一直無法擺脫這起事件對其演藝事業造成的影響。在傑克遜的死訊傳來後,其前任經紀人邁克爾.萊文隨即發表聲明,稱他對這樣的悲劇並不感到意外。他說:“多年來,邁克爾的生活十分艱難,他一直在自我毀滅。他的才華無可非議,但他無法承受這樣的長期高壓。”

錢德勒說:“現在我頭一次感到不敢再說謊了,傑克遜沒有對我做任何事,一切都是我父親為了擺脫貧困說的謊話。”

當年的喬迪-錢德勒和媒體報道“孌童案”的新聞

原告一家證詞實錄

轉載自http://pressurechief.pixnet.net/blog/post/11367983
作者:迈豆

原告一家證詞實錄:
首先,有必要說一下麥可‧傑克森在此案中的被控的四種罪名:
一,戀童罪(四項)
二,戀童未遂罪(一項)
三,向未成年人提供酒精罪(四項)
四,陰謀罪(一項)
(注:所謂"陰謀罪",是檢方指稱麥可‧傑克森夥同五名助手(均被免於起訴)陰謀綁架男童全家以達到"戀童"目的,其間共有28條"公然的罪行",是為"陰謀罪"。)

原告在法庭上對傑克森的指控內容中國媒體都報導了,那些一面之詞隨他們怎麼說都行,但在辯方律師的盤詰下呢?

下面摘錄一些男童一家在法庭上的接受辯方律師盤詰時的證詞明顯矛盾錯漏的場景,附點評。

被誤解最深的偉大藝人——麥可‧傑克森!



 
       我已經厭倦了被人操縱的感覺。這種壓迫是真實存在的!他們是撒謊者,歷史書也是謊言滿佈。你必須知道,所有的流行音樂,從爵士到搖滾到hip-hop,然後到舞曲,都是黑人創造的!但這都被逼到了史書的角落裡去!你從來沒見過一個黑人出現在它的封面上,你只會看到貓王,看到滾石樂隊,可誰才是真正的先驅呢?
 
       自從我打破唱片紀錄開始——我打破了貓王的紀錄,我打破了披頭四的紀錄——然後呢?他們叫我畸形人,同性戀者,性騷擾小孩的怪胎!他們說我漂白了自己的皮膚,做一切可做的來詆毀我,這些都是陰謀!當我站在鏡前時看著自己,我知道,我是個黑人!
                                                                                        ——麥可‧傑克森




給台灣總統的公開信(2)

台北英文時報(Taipei Times 2009年5月21日) (原文連結)

親愛的馬總統:

在您就職一週年之際,我們一群來自美國、加拿大、歐洲和澳大利亞的學者和作家,希望藉著公開發表我們一起簽署的內容,來跟您提出令我們擔憂的一些台灣的趨勢,以及其他具體的事態發展。

給台灣總統的公開信(1)

台北英文時報(Taipei Times 2009年1月21日) (原文連結)

親愛的馬總統:

我們這些來自美國、加拿大、歐洲、和澳洲的學者和作家,認為自己是民主台灣的長期支持者。我們簽名背書這封信是為了表示我們對過去幾個月中台灣的司法體制被腐蝕的關注。

給台灣的公開信(2)

Eroding justice: Open letter No. 2  (Tuesday, Dec 02, 2008) (原文連結)
第2封公開信:腐蝕中的司法

The Honorable Wang Ching-feng, Minister of Justice,
尊敬的法務部長王清峰

親愛的王部長,

在給台北時報11月25日出版的一封公開信,您回應了我們的聯合聲明中,關於台灣司法腐蝕的部分。我們非常感謝您認知我們關切的誠意,並對於迅速收到認真的答覆表達感謝。根據我們現有的資料,我們仍然擔心檢察官在運用現有的法律權威所作的選擇,並強烈認為有必要進行改革。請允許我們強調一些具體的要點:

給台灣的公開信(1)

Open letter on erosion of justice in Taiwan (Thursday, Nov 06, 2008)
國際學者專家憂慮台灣司法倒退的一封公開信

The undersigned, scholars and writers from the US, Europe and Australia, wish to express their deep concern about the recent series of detentions in Taiwan of present and former Democratic Progressive Party (DPP) government officials. To date there have been at least seven such cases.
以下來自美國、歐洲及澳洲,具名於下的學者、作家們,盼望針對台灣近來一連串現任或前任民進黨籍官員遭收押的案件(截至目前,已經有至少七個這樣的例子!),傳達他們深切的關注!

我們絕不接受政治法庭的審判結果

轉錄自http://www.hi-on.org.tw/bulletins.jsp?b_ID=90750
陳前總統在蔡守訓審判長詢問時,當庭表示:「我對司法已經從希望到失望到絕望,所以為了表達抗議,要撤回或捨棄對證人的傳訊與詰問,要解除對三名辯護律師的委任。」這是陳前總統對台灣司法最嚴厲的反抗與批判,也為我們所認同。

蔡守訓是否有權審理「扁案」?

[自由時報 2008年12月29日 陳憲裕]
法院對數人共同犯罪的案件,若檢察官先後起 訴各該被告,分由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審理時,後案原則上可併由前案一併審理(即後案併前案);但後案被告人數若多於前案或後案屬於專庭案件,則後案不得併由 前案審理(即大案不併入小案、專庭案件不併入普通庭),此時,前案反而可併由後案一併審理或前後案各辦各的,這是實務上行之有年的分案慣例。

孔傑榮專欄 ─ 對扁案的追訴:第一階段

[中國時報2009.01.08 孔傑榮]
雖然對陳水扁前總統的追訴法院尚未開庭審理,但經手本案的法官們已然貽誤了陳案所提供的歷史良機去證明司法的獨立、公正與能力。

孔傑榮專欄 ─ 陳雲林旋風 颳人權問題

[中國時報2008.11.13 孔傑榮]
上星期,中國的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對台灣進行歷史性訪問,以簽署四項有益的協議達到最高潮,但也凸顯了一些人權與政治問題。有些問題是關於,在一個自由社會中政府對公眾抗議活動的因應作法是否適切。另有些問題則涉及,檢察官針對涉嫌貪瀆的前任與現任政府領袖的調查是否公正。

聚焦政治責任 交大、清大教授的共同聲明

陳雲林來台的幾日,政府的「維安規格」大大震撼了台灣社會,一時之間視聽範圍內議論紛紛,情緒緊繃。這時候一群台北的教授和學生們到了行政院前面抗議「國家機器的暴力」,而做出三點訴求。緊接著被驅離、再聚在自由廣場。這幾天執政黨從行政部門到國會議員都有類似的評論基調:學生們很單純,擔心他們被利用。在此我們想要聲明幾點:

蔡宗珍教授談1106圓山事件(5)

[本文轉錄自 PTT2 Miao-Fans 看板]

更嚴重的是29條,因為29條是直接被大法官肯定的。這條規定請大家一看再看,至少看個三次。這種規定其實是我個人認為禍害很深的規範方式。各位想想看,這條規定的構成要件是甚麼?這條規定我們先定性,是一條特別刑法的規定。如果沒有這條規定的話,這個行為態樣在普通刑法中是找不到處罰規定的,如果沒有暴力或怎麼樣的話。它是一個刑罰的規定,這是第一點。

蔡宗珍教授談1106圓山事件(4)

[本文轉錄自 PTT2 Miao-Fans 看板]
蔡宗珍 2008/11/10 法14教室 行政法實例演習 第二堂課

我們分成兩個部分來討論:一個是集會遊行的這個部分,另一個是警察職權行使的部分。我們可以來想想看集會遊行的部分、包含現在還在緊張狀態中的,在自由廣場的靜坐行為。其實我是沒有看這些讓我很生氣的報紙,確切的故事我不太瞭解,但應該是已經函送了社會系的李老師,函送的理由就是依照集會遊行法。如果先不去談修法的部分,因為我已經說過,修法是一個政治性的訴求,要求立法院呼應民意,本於立法形成訴求做出改變,這部分是仰賴立法院的善意。如果我們先不談這部分,先看法律上現在這些行為,或過去幾天在圓山外面、晶華酒店外面的這些行為跟集會遊行法,這些案件的承審法官有沒有可以做的地方?雖然現在我們要來看這些有點辛苦,因為法律人尤其是法官,如果沒有辦法在法律中看到本質的價值,看到他要服務的不是那些技術性的規定,而是附麗於某些價值的法律規定的話,其實法律不管怎麼規定都已經空洞掉了。若我們期待各位是法官,那我們看這些案件是以集會遊行法處理的話,可能有什麼樣論辯的可能性。

蔡宗珍教授談1106圓山事件(3)

[本文轉錄自 PTT2 Miao-Fans 看板]

其實今天一個法治國、或法律人的角色,到最後都會環繞到一個死結:就是法官要扮演什麼樣的角色,關鍵點就是一個法官。憲法後面的法官是大法官,大法官守護憲法,也劃定憲法之下人民和國家間的具體界限在哪裡。只是大法官卻也有很多不良紀錄。不要說31號解釋那種老遠的政治性解釋,像我剛剛講的329號解釋,明白把兩岸協定排除於解釋之外。排除解釋的意思其實是已經很明顯的了:兩岸關係不是國際關係,所以不是憲法所稱之條約案。到445號解釋,大法官講了一堆,留下一堆漏洞。什麼樣的漏洞?首先,偶發性集會。大法官最終還是沒有回應這個問題:偶發性集會。如果今天民怨就是已經到達一個缺口,這裡沒一個直接的領導人,有的是口耳相傳形成的,自動自發的力量時,你怎麼樣用許可制來控制這樣的民眾的聲音?偶發性非組織性的集會怎麼處理呢?

蔡宗珍教授談1106圓山事件(2)

[本文轉錄自 PTT2 Miao-Fans 看板]

所以有某位法律人寫文章表明,說這何錯之有?問題是我們是否有能力去看清這些似是而非的論點?首先問題不是出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這種地理名詞式的稱謂,重點是在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兩個國際社會上,一個被使用,一個幾乎沒有問世,你在國際上講中華民國沒有幾個人知道那是什麼,你走出去講說Republic of China 人家一定以為你在講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我們就必須要回答這樣的問題:今天你站在台灣,宣示台灣與兩岸之間的定位時,你先告訴我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什麼關係?問題在這裡,問題不在「大陸地區」這樣一個概念。先解決中華民國看起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可以講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是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稱統治的區域是中華民國的領土。這樣講我佩服你。各位瞭解這個意思嗎?真正的問題是你敢不敢、能不能、願不願意承認,或有沒有資格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國家。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國家,你就必須要解決它跟中華民國是什麼關係。

蔡宗珍教授談1106圓山事件(1)

[本文轉錄自 PTT2 Miao-Fans 看板]
蔡宗珍 2008/11/10 法14教室 行政法實例演習 第一堂課

實在是沒什麼心情上課……這一個禮拜以來發生的事情……基本上法律人是為現有體制服務的一群人。這是一個法律人的宿命,我們基本上必須接受一種既有的體制,然後在這個體制的前提之下才開始產生一般法律人的正當性。但這絕不表示,我不認為說因為這樣子,所以法律一定都是認同當權的價值,這當然就是有一個很大的迷思在。最糟糕的連結方式就是,因為法律人是以現存的法律體制存在為前提而工作,好像是說如果是要去扮演一個忠於我們專業性的角色的話,好像就會喪失應有的批判性。最後結果很容易變成一個質疑,或挑戰,好像只有兩條路:要嘛就是上街頭,把所有我們讀的東西棄如敝屣;或者認為說還是要站在體制中、合法性的前提下來面對問題,所以認為無可奈何。「不然就修法好了。」、「不然就修憲好了。」、「去求大法官好了。」,在求來這些改變之前法院就無可奈何,很容易形成這樣的兩極。